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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判决书一再显现不能全靠事后问责

   2015-05-09  点击:

作者:前 溪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近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中新网记者翻阅这份判决书并进一步核实发现,在该案三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张蕴哲完全不知情,另一名审判员是否知情暂未证实。(5月8日《 中国新闻网》)

  “乌龙”判决书,此前在河北已经出现过。河北高院一起民事判决,曾将两名未参与庭审法官写进判决书。现在“乌龙”判决书卷土重来,同样的错误犯两次,又是因为什么?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仅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达219.6万件。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再繁重,也不是出现“乌龙”判决书的理由,因为这会影响到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有损法律尊严的任何细节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要不然,让民众对法律如何信仰?出现“乌龙”判决书,哪怕只要出现一次,也会让民众对法律持怀疑态度,而一个省一再出现“乌龙”判决书,无论如何是不可原谅的。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乌龙”判决书,我们也能够理解,毕竟有些错误是难以避免的,但因为低级错误而出现“乌龙”判决书,则不仅仅是人的问题。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判决书最后写有三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字,但其中的人民陪审员张蕴哲表示完全不知情,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而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则是不可原谅的。

  “乌龙”判决书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记得上次出现“乌龙”判决书之后,河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会吸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想必这次已经撤销之后的“乌龙”判决书也会被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也会进行追责。不过,仅靠事后的追责,并不能完全杜绝“乌龙”判决书的产生。关键的是还需要严密制度,并且要严格按程序展开工作,不能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而漏掉相关程序,唯有不折不扣地执行既定程序,不走过场,始终抱着敬畏法律之心,如此,“乌龙”判决书才会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