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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认识儿童的基本点

   2016-06-14  点击:

作者:关颖

  在我国,有关儿童权利的传播以及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我们这个情感上高度重视孩子的社会,人们对儿童权利依然陌生,不能说不是一大缺憾。

 

  儿童权利是一个多维度的、立体的概念。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儿童权利是一项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有关儿童的政策及其现实机制;从发展观的角度看,儿童权利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现象;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儿童权利是成年人认识儿童的一种理念,是在与成年人互动中儿童以独立资格、平等地位实现其利益应得的价值回报。

  儿童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取决于成人社会怎样认识儿童权利。这不仅关系到儿童当下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有怎样的可持续发展“后劲儿”,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因此笔者认为,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我们认识儿童、对待一切儿童问题的基本点。

  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关于儿童的权利,是将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提出的。儿童是公民的一部分,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只能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之外,未成年人享有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还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于成年公民的特殊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阐述的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国际社会通常对儿童基本权利的概括,将其表述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以儿童权利视角认识儿童,有几个基本点:儿童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或跳跃的阶段——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儿童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儿童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这其中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全新的儿童观,即对儿童认识的基本点是承认他们因其弱小和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但并不因此轻视他们,而是将其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儿童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成年人给予的。

  漠视儿童权利是儿童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承诺对儿童承担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义务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然而在社会生活有关儿童的话语中,无论是决策层面还是在民众中,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较为缺乏。一方面反映了儿童权利传播远没有达到尽人皆知的程度,人们并不了解儿童权利;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成人社会对儿童权利的忽视。

  在涉及儿童的具体事项中,由于决策者儿童权利意识不强,不免出现误导公众的问题。比如,家庭承担着保护儿童的首要责任,我国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最大症结是父母监护责任缺失或教育失当,是对孩子权利的漠视。而许多关爱儿童的政策措施注重社会力量“打外围仗”,而对孩子负直接责任的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则缺少硬性措施。例如,国家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竟然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在指导内容上也没有针对家长作为儿童监护人职责的明确阐述。

  在主流媒体上,总有漠视儿童权利的传播误区。比如在央视2014年“寻找最美孝心少年”公益活动中,10名少年获“最美孝心少年”荣誉称号,最小的5岁、最大的16岁。他们都背负着沉重的家庭负担,为了照顾生病的父母、老人和年幼的弟妹,有的课余时间打工、有的放弃优越的学习环境、有的靠捡拾废品维持家人生计。在褒奖孩子的“孝心”时,全然不顾法律对监护人的要求、国家明令禁止童工的规定,以及政府和社会应尽的保护儿童的责任。还有对儿童隐私权全然不顾的报道、以儿童取悦成年人的各类搞笑节目等等,都在无意中造成对孩子的隐性伤害。

 

  在家庭中,一些父母按照自己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在教育内容上,不顾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长远利益,习惯于以自我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确定发展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说教,不屑于听取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对孩子动辄打骂;在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人们的心理定势是孩子总与大人“对着干”,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是孩子在争取被大人剥夺了决定自己事情的权利。

  此外,在学校教育中,过重的学习负担对儿童的生存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构成极大威胁;在生产和经营领域,毒奶粉、假疫苗等造成对孩子的致命伤害的事件接连出现;社会教育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误导孩子的问题不胜枚举……

  成人社会漠视儿童权利的结果是孩子失去了在童年理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和呵护,扼杀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限制了孩子的体能、智能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

  保护儿童权利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我国,有关儿童权利的传播以及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我们这个情感上高度重视孩子的社会,人们对儿童权利依然陌生,不能说不是一大缺憾。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全社会的事,为此笔者做以下建议。

  在制度层面:完善国家儿童政策,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侵害儿童权益问题的社会干预。尤其应注重对父母作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制度保障。

  在观念层面:强化整个社会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理念,把儿童权利传播作为成人教育的必修课,引导公众以儿童利益最大化认识和处理有关儿童问题。

  在实践层面:为儿童的健康生存和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实现。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