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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不能全靠演绎法。与理论伦理学主要运用演绎法不同,在实践伦理学中,单靠演绎法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极大危害。例如,国内某医院因固守医疗规则中必须获得家属同意的要求,错过了适宜动手术的时间,结果病人及其腹中胎儿死亡,医院陷入巨大争议。而另外一家医院在同样情况下将病人利益而不是条文置于第一位,结果母子平安,该医院还就此提出了完善相关规则的建设性意见。针对社会实践向伦理学提出的新课题,当代伦理学发展出了反思平衡、案例分析等方法,使我们在解决新的伦理问题时能更好衡量有关各方的价值,从而在道德判断与伦理规则之间保持平衡。这样既能妥善解决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又可为政策法规的完善作出积极贡献。
伦理学研究应有的放矢。有学者声称要“为学术而学术”,似乎囿于“象牙塔”内、不顾社会实践是理所当然的。其实,伦理学本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而形成的科学;离开了实际问题,不关注现实,伦理学就有可能成为“空对空”的“玄学”。因此,在注重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将重点转移到实践伦理学上来,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中提出的规范性问题作为我们研究的出发点,有的放矢,积极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延安时期,有些学者“言必称希腊”,但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提出的观点不仅没有积极作用,往往还有负面影响。对这些“无的放矢”的人,毛泽东同志说得好:有些同志仅仅把箭拿在手里搓来搓去,连声赞曰:好箭好箭,却老是不愿意放出去,这样的人就是古董鉴赏家,几乎和革命不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今天同样存在。对理论研究而言,“有的放矢”就是要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发展理论。我们要用伦理学理论研究各个领域提出的规范性问题,为制订与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伦理学基础,在伦理学研究成果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伦理学研究不能囿于一种理论。我们不可能依靠一种理论解决各个领域的伦理问题,这就好比试图用一只猫去抓世界上所有的老鼠一样,是不切实际的。在伦理学研究中,效用论和义务论这两种主要理论都不可或缺,又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我们不必贬低一种理论而抬高另一种理论,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运用,以达到最佳效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