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丽:如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2016-12-05 点击:
胡月丽:如何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主讲人:胡月丽
民间借贷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11月26日上午,200余名市民在本期的市民大讲堂中了解了更多关于民间借贷的知识。
本次讲座由优秀青年律师胡月丽主讲,详细讲解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及风险防控。讲座开始,胡月丽律师便向大家提问,意在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随后,胡月丽律师从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现状以及如何规避风险等方面,用实例给了大家更直观的解释。
现场
“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问题,可谓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织。”胡律师说。
“我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把钱借给朋友,在‘借条’和‘欠条’上遇到了麻烦。听了讲座,我明白了自己在这次纠纷中的利弊。”讲座中家住金鹰花园的蔡女士咨询了自己遇到的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遇到的种种问题,胡律师和市民多次现场交流互动。整场讲座更具实用价值。

机关干部向市民普法
观点:
借条、欠条、收据要分清
讲座中,胡律师特别提醒借条、欠条和收据存在明显不同,三者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也大不一样。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在法律效果上,胡律师指出: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徐文敏)